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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为保障李四债权的实现,张三提出,由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为李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并于后续,张三持A公司公章与李四再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该借贷行为的担保人。

现今,张三到期未还清借款,李四要求A公司履行担保义务。A公司称,“张三擅自对外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司无需担责。”

简要分析

1.李四对于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未经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不能擅自做出决定,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通过。而在本案中,李四并没有对张三擅自以A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经过授权,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存在过错,并非“善意相对人”。由此,张三越权担保的行为尚不构成“表见代理”,该《担保合同》无效。

2.尽管本案系张三擅自使用A公司公章对外提供担保所致,但因A公司对于本公司的公章管理不当亦存在过错,不能免除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代表完全免除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而应当根据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各方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尽管担保关系形成的始作俑者系张三,但因A公司对本公司公章管理不严谨,致使法定代表人张三随意支配公司公章,成就其越权对外担保的行为,担保人A公司对此亦存在过错。即便《担保合同》无效,也不代表担保人A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最终,综合各方过错及过错程度,担保人A公司与债权人李四对《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判定担保人A公司承担债务人张三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出于两种原因。一是担保合同本身无效;二是主合同无效后,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两种不同的无效情形,担保人该如何担责,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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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免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论是针对债权人还是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均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以防止后续产生纠纷,给己身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提供担保或者接受担保时,均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审查担保人身份,如担保人是否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资质;

2.明确担保的具体内容,主要指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届满期限,以确定担保责任承担时间;

4.确定采取哪一种保障方式,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

5.当事人之间还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应具体载明于合同中。

心者律所针对企业合规管理给出建议:

为了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随意支配公司公章、印章,防止其遍地给公司捅娄子,建议所有还未建立公章、印章管理制度的企业,将该制度完善起来,以保障企业印章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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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