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防不胜防!北京,一女子接到某警官的电话,提示女子,其护照涉嫌在东北某地非法出入境,让女子赶紧向东北某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女子对此本是半信半疑,谁知,对方竟然对女子的信息掌握的很清楚,让女子不得不信。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事发当天,女子李某一个人在家玩手机,突然电话响起,是个陌生号码。李某礼貌性的接起电话,谁知,对方直接自报家门,是北京某公安局的陈警官。陈警官询问李某其护照涉嫌在东北某地非法出入境,是不是某时某地出境?
李某很肯定的告知陈警官,这个时间、这个地点没有出境,一直在北京上班。于是,陈警官“好心”的提醒李某,赶紧向东北某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李某半信半疑,觉得这怕是电信诈骗,也没当回事,准备挂断电话。
这时,陈警官马上说出了李某的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其身份证号码等。这一操作,让李某信以为真,真的以为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了违法犯罪活动。
在陈警官的帮助下,直接帮李某转接了东北某地的刘警官。刘警官告诉李某,她的身份信息泄露,有人利用其身份非法出入境,还涉嫌洗钱。随后,刘警官还给李某发送了一个网站链接,让李某查看。
李某点开一看,竟然是公安机关的通缉公告,李某心里越来越慌,什么时候自己成为了通缉犯,上面还有李某的身份信息等户籍信息,还有李某的照片。这一系列的资料,让李某彻底相信了两位“好心”的警官,李某也非常配合。

殊不知,这两位警官其实是诈骗人员,他们得知李某的个人信息以后,伪造了这些资料,专门点对点的诈骗李某,这一招,已经彻底攻破了李某的心理防线。
看到李某非常信任以后,刘警官安慰李某不要害怕,只要把事情调查清楚,一定会还李某一个清白。
随后,刘警官要求李某从某网站下载了防护软件和视频会议系统,让李某一步步走进他们的陷阱。
李某不知道的是,这些操作看似是警官帮着自己远程指导,方便尽快查清事实。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诈骗高明手段。
开启远程会议以后,所谓的刘警官就是通过会议系统来对李某进行人脸识别。

随后,在给刘警官配合下,李某进行了7次人脸识别,其中第一次失败,其余6次成功,并成功转走了李某卡上的43万余元的存款。
这期间,银行也按照规定给李某发送了22条短信验证吗以及风险提示,但是李某只收到一小部分,银行打来的提示性电话,李某也没有接到。这些都被所谓的警官给拦截,李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卡上的金额被洗刷一空。
事后,等李某发现自己卡上没有余额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李某认为这是银行监管不力,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1、现在的诈骗手段真的是防不胜防,李某接到的“警官”的电话,是好意提醒李某,帮助李某洗脱嫌疑的,怎么会被诈骗呢?这两个假警官对李某的个人信息掌握的这么清楚,很难让人不信任。
随着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越来越危害大家的安全,这一切的根源还是个人信息的泄露,那么李某的损失,到底应不应该由银行赔偿呢?
2、庭审中,李某提出自己的主张,卡上的钱被转走,是因为人脸识别导致的,而人脸识别是银行引入的系统,银行没有保管好储户的资金,因此被转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还表示,涉案银行账户的每天取款上限是5万元,但是这次却一会功夫转走自己的43万元,骗子直接通过网络银行就擅自提高额度,这也是银行的漏洞所致,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银行而言,没有保管好储户的存款,也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3、对此,银行却认为,人脸识别系统没有问题,是李某轻信骗子的话语,直接点开链接,才导致的财产损失。
至于额度问题,也是李某人脸识别后,通过网络更改提高了额度,这个银行没有违规。
银行发现李某不合理的转账后,发送了22条短信并拨打了电话提示,有理由相信这是李某正常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银行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过错。安全保障义务是相对的,也不是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4、最终,银行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发生这样的事,李某应该第一时间进行报警,或许及时破案还能追回一部分损失。一味的纠缠银行,最后只能是什么也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