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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近日,高邮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名市人大代表、4名政协委员现场见证,10余名被执行人“特邀”到现场旁听庭审接收教育。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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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在高邮法院共有两起借款纠纷案件,案涉金额累计32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管某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2022年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强制执行材料,但管某某仍未向申请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未申报其位于高邮市某乡镇的一处无证房产。2023年1月,管某某在将上述无证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华某,所得的55万余元款项用于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的其他普通债务及生活支出,致使本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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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敦促管某某履行法定义务,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管某某仍态度消极、逃避执行,不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且还私自变卖名下房产致案件无法执行,管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重度失信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法治和诚信环境,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和重点打击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管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向原告刘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管某某与某银行达成和解,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债务已履行完毕、部分债务已达成和解等情节。

最终,判决被告人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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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后进行的评议座谈会上,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健向代表们介绍了今年以来高邮法院执行工作总体情况,以及我院打击拒执犯罪所取得的阶段成效,并征求代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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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法院执行工作成效,一致认为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希望法院能够出台更多举措,有力震慑拒执行为,促使更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下一步,高邮法院将积极构建执行工作大格局,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继续加大对拒执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打击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

材料报送: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