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在集中登记期原有服务网点基础上,新增部分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设立代办服务网点,在全市全面推行“带牌销售”政策(现大多电动自行车正规销售商、二手车销售商店内均可进行相应的新车、二手车登记上牌),目前全市共有230家(含县、市、区)网点。
所需资料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要持有效身份证、购车时车商交付的车辆相关手续,现场交验车辆。如果是代理人代理的,还需要出具双方有效身份证、代办委托书,未能在店内上牌的需要在30日内到辖区内综合服务网点进行登记。
全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服务网点公示
综合服务网点业务范围:
①新车登记②补领号牌③过户登记④注销登记
市区第一批电动自行车代办登记服务网点
代办登记服务网点业务范围:本店销售车辆的登记上牌服务
(来源:衡水交警微发布)
编 辑 | 孙康
审 核 | 张 旭
监 制 | 张 兴
衡水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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