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我们的教育当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现象,那就是家长不干什么,孩子就不许上学,在这样的现象当中,我有个疑问,是许允许学校这样去做的,拿着孩子的上学机会去要挟家长,这与强迫有什么区别?
可能有人会认为我在危言耸听,可是你有没有听说过不交新农合,不许孩子上学的事呢?还有的学校规定,家长不献血,则孩子不允许上学,如今有的学校甚至让孩子宣誓,自愿成为器官捐献者,还未成年的这些孩子,你们有什么权利来让他们做出这样的承诺呢?而让未成年宣这样的誓,这是一所学校应该做的事情吗?你们是学校,不是医院,更不是器官移植中心,你们这是想要干什么?
而把这样的一种行为,还定义为爱心行为,甚至是大义,这不是很可笑吗?就问一句这些学校的教师与校长,你们的孩子又做了什么,又为这个社会付出了什么,让别人的孩子去这样做的时候,是否经过家长同意,又是否存在违反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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