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

近年来,学界关于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止,这为本案裁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学界的讨论予以充分吸收,体现出“一个传承”和“两点考量”。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反复考量两个问题:

第一,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的问题。我们始终认为,只有秉持面向未来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励新技术应用、推进新业态发展。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美术作品的预设是以“动手去绘制”为主要创作方式,这是由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所决定的。而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以来,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已经不需要动手去画出线条、填充色彩,而是利用AI进行创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对于画面元素不需要进行选择和安排。人们通过设计提示词,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这种差异可以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在这种全新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与技术发展现实已经不相匹配,应当进行调适和发展,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更好地满足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不能固守历史的标准,唯有面向未来进行思考,才能选好当下的路径。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崔国斌

本案判决对生成式AI引发的诸多著作权难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创新性,对于未来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绘画类程序工具(比如Photoshop)与生成式AI系统日益相互融合的大背景下,著作权法应该鼓励公众利用新型的创作工具,创作更多更好的美术作品,而不是歧视此类工具的使用者,轻易否认用户的独创性贡献,迫使用户远离此类强大的创作工具。因此,本人认同法院的判断“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这一思路远比笼统否定用户独创性贡献的反对意见更具有前瞻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胡凌

本案的独特之处是原告使用了Stable Diffusion,一款较为专业的国外开源大模型绘图软件,为使用这一软件,用户不仅需要一定程度的学习来熟悉软件运行和各类提示词的使用效果,更需要不断变换提示词对作图效果进行筛选,制作一张令人满意的图像可能会经过相当多次的调试与试验。这一过程看起来是大模型软件自动生成,但实际上融合了相当多的人类劳动和创作,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研究者们熟悉这个创作过程,就不会把“自动生成”过程想象成用户仅仅给出几条简短指令,屏幕上就会出现令人满意的结果。和传统的CG绘图软件相比,大模型软件绘图增加了相当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这也取决于大模型训练使用的语料库内容,很多细节也确实无需用户考虑。但这都不意味着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变得更加无所事事。相反,对提示词的琢磨、编排、调整,对风格模式的筛选等都意味着用户并非利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简单对图像进行取舍,可能是在软件辅助的意义上对作品进一步提升。提示词越详细,大模型给出的答案和图像复杂程度可能就越高,不同用户使用该软件进行的创造就会有很大不同。此外,可能会有人觉得提示词很容易学会,只要在软件中进行默认设置或通过学习社群获得经验即可,成本很低,但本案表明这并非易事,在本案中的正向与反向提示词达到上百个,增减特定提示词和参数都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可能有必要摆脱一种观念,即只要被贴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标签,似乎就很容易得到便宜的结果,而不需要询问人在其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以往的数据标注还是本案,我们都看到了人在软件过程中的真实地位,而这种图像结果目前在简单对话的大模型软件中难以直接生成。

国内某大模型厂商法律专家

沈芬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本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开创性探索。

在认定理念上确认了使用人可以获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本案中,法院认定了自然人可以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程中通过作出实质性贡献而获得生成物的著作权。这对于鼓励使用人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创作高质量的作品有积极的作用。

对于使用人在生成物产出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得到的作品予以保护,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和推广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权属认定过程中,考量和尊重人工智能模型和服务的设计人、提供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合同,对于帮助人工智能产业市场化发展,支持各种商业模式的形成同样重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高品质作品给予合理保护,帮助使用人、人工智能开发者和运营者实现商业闭环,对于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文化艺术作品质量的提高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