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池塘里,钓到这条鱼可兑换30万元。”广东省东莞市一家钓场发布的一条短视频,吸引了不少人前来钓鱼。但很多人在交了不菲的入场费后,血本无归。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钓场频现天价“钓标”乱象——钓客在规定时间内钓到做了记号的“标鱼”,可获巨额奖励,有的“标鱼”奖励高达60万元。这是“钓鱼”还是“赌博”?举办此活动的塘主,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呢?本文将从几个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标鱼钓鱼与普通的钓鱼活动有所不同。在普通的钓场,钓客支付一定的费用,钓到的鱼可以按市场价买走。而标鱼钓鱼则是在这基础上增加了一层赌博性质的元素。钓客支付相对较高的入场费,钓到的鱼不是以市场价计算,而是按照鱼上绑定的标签标价来折算成现金返还给钓客。标签的价格通常有很大的跨度,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而且钓客无法带走鱼只能换取现金,这种随机性和变现性质使得标鱼钓鱼活动被质疑具有赌博的本质。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标鱼钓鱼只是增加了一些娱乐元素的钓鱼活动,钓客多以娱乐消遣为目的,并不具备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此外,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破坏社会秩序稳定,不宜认定为犯罪。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标鱼钓鱼活动中的赌博元素和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标鱼钓鱼是一种新型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这种观点指出,标鱼钓鱼活动具备了赌博的几个典型特征:高额入场费、随机玩法、变现功能和吸引大量不特定社会公众参与。这些特征使得标鱼钓鱼活动远超出了正常娱乐活动的范畴,而更接近于赌博。在法律上,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实际性质,以及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
对于赌资的认定,有观点认为应当累计计算所有赌客的赌资,包括所有换取筹码的款物。而有分歧意见则认为,只有放在赌桌上的筹码才能认定为赌资。不过,无论哪种计算方式,标鱼钓鱼活动中的高额入场费和高价标鱼都显著地增加了赌博的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赞同将经营标鱼钓场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当娱乐活动被用作掩护,实则开设新型赌场,扰乱社会秩序时,法律应予以明确界定并加以制裁。黑坑通过“标鱼”形式吸引钓客参与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不仅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还可能诱发诈骗等其他犯罪,因此,相关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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