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一)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五)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表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等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等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发现,部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也就是说,另一部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这一部分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三)国务院总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五)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