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

醉驾被交警查处过的

驾驶人通常都会

吸取教训痛定思痛

但是

总有些人不知悔改

无视安全

一再触碰法律的底线

12月5日晚,临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工业大道与水田路交会路口开展夜查酒驾行动,当晚22时许,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在距离检查点不远处,停止不前,形迹可疑,民警要求该车驾驶人张某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我什么驾驶证也没有,我家就在这附近……”,在交谈中,民警已经闻到张某身上浓郁的酒精气味。民警立即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这时张某开始飙起了“演技”,先是拒不配合,一会说要去车上拿东西,一会又说不会吹,现场撒泼还口出狂言。在吹气过程中,张某多次假吹,不是漏气就是憋气,“不要停,不要停……没有进气,给你最后一次机会”,民警多次告知吹气的正确方式并再三警告,但张某依然我行我素,故意拖延检测时间。在多次吹气无效后,民警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张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民警进一步核实,张某曾在2015年9月因醉酒驾驶,驾驶证被吊销,此次已是张某第二次醉酒驾车上路,酒精含量如此之高,行驶过程中也没佩戴头盔,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酒后驾驶的危害

酒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酒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重大事故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不仅牢记

更要内化于行为准则中

避免侥幸心理

远离酒驾 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