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我支队已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序号
被处罚人
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处罚决定书编号
1
汪银志
2
贺艾林
42242819640319001X
3
胡军红
4
孙中年
5
徐琴锋
6
谢支雄
7
张四清
8
郭月平
9
肖中祥
10
夏太平
11
姜焱
12
汪银志
13
胡永松
14
曾祥华
15
胡云华
16
罗勒
17
甘欢
18
鲁常州
19
王应祥
20
段中祥
42242819580901517X
21
朱银明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我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日
来源:天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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