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福勇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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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仲裁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便捷,注重调解、注重保密及国际接受度高等优势,在国际经贸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结合一线观察和实践,就全面提升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提出具体建议。

提升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意义

增强国际话语权。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享有话语权和决定权,不仅可以赢得争议解决层面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提升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在跨境业务中适用的机会,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防范海外投资风险。

优化国际营商环境。仲裁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发达的仲裁业可以为仲裁机构所在城市或国家发展全球性的金融、商务、物流、贸易中心提供强有力的全过程保障。

促进法律服务业扩大开放。一个城市或国家仲裁业的开放往往备受全球法律服务市场关注。它可以吸引各类法律要素资源和专业服务聚集,大幅提升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促进中国法治国际传播。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仲裁是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这使得商事仲裁具有法治文化国际传播的使命和功能。加快发展仲裁业,有利于提升国际传播能力,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中国的法治形象,促进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

有利于培养一大批高水平涉外法律人才。国际仲裁不但可以处理商业案件,还可以处理国家之间的领土、海洋权益等争端。这使得涉外法律人才需要熟练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知识,才能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灵活利用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加快发展国际仲裁业务,有利于培养高水平涉外法律人才。

仲裁业的发展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案件受理量较大,主要为传统型纠纷。从案件受理情况看,我国仲裁业已具备一定规模,受理案件数量较大。2023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显示,2022年全国277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47万余件,比2021年增长14.3%;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9860亿元,比2021年增长14.7%。根据该报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但主要的纠纷类型及涉及争议案件量最多的仍是建筑工程纠纷、机电设备纠纷、一般货物买卖纠纷、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纠纷等传统纠纷类型。

机构运行存在行政化倾向,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但实践中,有的从事涉外业务的仲裁机构的决策部门组成人员或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由行政官员兼任或转任,这使得有的仲裁机构人才的专业素养和跨文化沟通能力往往难以有效满足国际用户的合理期待。同时,由于许多仲裁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标准相对较低,难以吸引境外顶级仲裁员参与。我国现行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分别于2009年、2017年进行过两次修正,对一些新型仲裁内容未作相应规定,比如对于投资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有的当事人出于对裁决可执行性问题的担忧,会优先考虑国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具体建议

推进仲裁机构改革试点,遴选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仲裁机构。建议推进仲裁机构改革,遴选一批可以代表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仲裁机构,将其界定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实行以委员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同时,明确仲裁委员会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该按照国际化发展要求,吸纳一定比例的境外知名法律专家、仲裁专家加入,鼓励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遴选合适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加强统筹协调和评估考核,让各相关部门真正形成合力。

赋予试点仲裁机构在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自主权,并按非营利法人的财务要求建立有效约束制度。鼓励仲裁机构实行国际通行的仲裁收费机制,区分仲裁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科学合理确定机构管理费及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允许就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别计收及缴纳税费。建议给予非居民仲裁员税收减免,吸引境外顶级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对境外专家的吸引力。

为境外当事人和境外仲裁员到中国办案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议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取代邀请函作为境外当事人及仲裁员办理签证的证明材料。为境外当事人和境外仲裁员结算仲裁费和仲裁员报酬提供便利化服务,允许仲裁机构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由逐笔“事前审核”变为集中“事后抽查”。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允许仲裁机构参照国内有特殊工作需要机构的做法,在进行国际联网方面不受通常的限制,为国际仲裁用户在国内开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修改仲裁法,推动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在考虑和设计仲裁基本制度时,强化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示范法的衔接,比如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的决定,统一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探索建立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等。这不仅有利于中国仲裁赢得境外用户的认可,还可以让中国用户在境内积累的实战经验在境外解决商事纠纷时用得上、用得好。

〔作者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