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非得犟,我把她手指给折了她都不配合!”
冰冷的审讯室内,一个双手拷着手铐的犯人对着正在审讯的警官满脸怒意的说道。
“我都说了,她如果不反抗的话,我就放过她,可是她非得跟我犟。”男人仿佛在说一件稀松平常的小事一般,脸上浮现出不屑的表情。
可是事实上,这名男子在不久前,把一个女性残忍杀害后,还对其尸体进行了尸奸。
那名惨遭他毒手的女子,在死前遭到了他的百般折磨,甚至被他硬生生折断了小拇指。
但即便如此,那名女子从头到尾都没有放弃过反抗,最后这名犯人被该女子彻底激怒,活活掐死了该女子后,又对其尸体进行了道德沦丧的凌辱。
女子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才会落入歹徒的手中?而这个惨无人道的歹徒,最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了吗?
让我们走进这起案件,一探究竟。
‣喜欢历史的女孩
女子姓刘,家中排行老二,底下还有一个弟弟,一家三兄妹,除了刘某之外都非常的有出息。
姐姐是个省级重点教师,拿过许多的奖,现在在某个重点高中任课,弟弟是省三甲医院的医生,由于精湛的医术,来找他看病的人络绎不绝。
而刘某本人却很特殊,刘某的家庭可以说是非常优渥,夫妇都是老师,从小就十分注意孩子们的教育,所以三个孩子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
可是,在高考后选择院校与专业那年,刘某并没有像大姐那样,选择了一个父母都十分满意的教育专业,而是不顾父母的反对,选择了一个相当冷门的历史学专业。
刘某从小就喜欢研究各种古代的东西,她很喜欢这种通过古物与那个时代进行交流的感觉。
可是刘某的父母觉得这个专业非常的鸡肋,将来读出来根本就找不到工作,所以对刘某选择这个专业表示强烈的反对。
但是刘某却不以为然,她认为只要自己热爱这个行业,那么工资多少都无所谓了。
所以,她不顾父母的反对,毅然决然的报考了这个专业,最后,结果果然不出刘某父母所料,刘某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家里的弟弟都早已读完大学,进入医院工作了,刘某还是浑浑噩噩的。
为此,刘某曾经无数次遭到父母的抱怨,抱怨她当初为什么不听他们的话。
可是刘某就是这么一个人,决定了的事情,十头牛都拉不回来,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走完全程。
‣消失的她
近日里,听说,有一个著名的历史教授将会在自己的母校召开有关历史学的讲座,刘某很是激动,她早早的就做好了准备,等待召开讲座那日的来临。
可是非常不凑巧,那一天刘某的大姐刚好要举办订婚宴,刘某根本脱不了身,“就要那么错过了吗?”刘某难过的想道。
于是,她突然有了一个主意,那就是参加完订婚宴后,再偷偷的溜出去听讲座,那时候大家都忙得不可开交,一定不会注意到自己不见的。
刘某认为自己这个主意非常的机智,可是没想到,这个主意却让她失去了生命。
很快,举办订婚宴的日子到了,刘某虽然不是主角,但是由于是新娘妹妹的关系,也不得不跟着应酬,为此她被灌了不少酒,等到好不容易脱身的时候,人都已经有些醉了。
趁着众人还沉浸在欢乐中,刘某悄悄地离开了现场,她赶紧朝车站走去,来参加婚宴的时候,刘某是蹭别人的车来的,所以没有开车,再加上自己现在有些醉了,就更不能开车了。
所以刘某打算坐公交前往学校,可是,刘某在车站等了半天,也不见公交车前来。
坐不住的刘某打算打个计程车,这时,一辆红色的轿车停在了她的面前,司机问她是不是要打车。
时间紧迫,讲座可能已经过去了一半了,刘某不免有些着急,没经过思考,就直接上了车,于是,这辆连车牌号都没有的车子,带着刘某驶向了远方。
在车上,刘某因为喝醉了,有些头晕,便闭上眼睛睡了会儿觉,等到她睁开眼睛的时候,发现车已经开到了一个自己完全陌生的地方了。
与此同时,还沉浸在喜悦中的大姐,在和宾客们敬酒的时候,突然觉得心口直跳,好像有什么可怕的事情要发生了。
或许是因为姐妹之间的心灵感应,大姐环顾四周后,发现自己的二妹不见了,于是她跑去问自己的父母和弟弟,有没有见到刘某。
刘某的家人们这才注意到了刘某不见了的事实,“大概是先回去休息了吧。”刘某的母亲安慰的说道。
大姐还是觉得事情不对劲,于是立马拨打了刘某的电话 ,可是一直处于无人接通状态,大姐有一种预感,刘某出事了!
众人怀揣着焦虑的心情,提前回到了家里,可是回到家后,发现刘某并不在家中,问了刘某的朋友,他们也回答没有见过刘某。
‣尸体被发现
刘某的家人在当晚就去报了案,可是警方却因刘某失去踪迹尚未达到72小时而不予立案。
无奈,刘某的家人只好继续等待,第二天,刘某依旧没有回来,实在是坐不住的刘某大姐 ,又一次去到了警局。
这一次,达到了立案标准后,警方终于出动了,他们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了刘某的踪迹,在监控里,刘某上了一辆没有号码牌的红色轿车。
由于歹徒始终没有露过面,再加上该车辆没有号码牌,所以警方的线索被中断了。
正在警方忙的寻找线索之际,其中一个老刑警突然想起来,多年以前,曾经有一个未被侦破的悬案。
那是一起强奸案,被强奸的女孩侥幸活了下来,而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开着一辆类似的红色无车牌轿车。
不过,由于当时技术不够先进,所以没有查到犯罪嫌疑人最后的去向,而这个案子也就被搁置了。
不过,那个被强奸的女孩,曾经见过犯罪嫌疑人的面目,如果这两起案件都是同一个人做到,那么这或许就是一个突破口。
于是警方立即调出了当时的资料,发现这两起案件中的红色车辆,几乎一模一样,警方当即就找来了那个女孩,经过那个女孩的描述,绘画出了嫌疑人的面貌。
通过对比面貌,终于找到了红色轿车的主人李某。
‣见色起意,行凶杀人
李某是一个出租车司机,当日见美丽的刘某独自一人坐在车站等车,当即就起了色心,想要一亲芳泽。
于是他把刘某骗到了车上,想趁着刘某不注意的时候,把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对刘某实施强奸。
可是刘某反抗的程度超乎他的想象,李某之前也曾强暴过另一个女孩,当时女孩处于害怕,丝毫不敢反抗,于是李某强奸后,就放她离开了。
可是这一次,他遇到了刘某,刘某的反抗非常激烈,甚至到了以命相拼的程度。
被激怒的李某对刘某实施了一系列的暴力行为,甚至折断了她的小拇指,最后,忍无可忍的李某,竟然把刘某给活活掐死了。
在刘某死后,欲求不满的李某,竟然还对刘某的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事后,将刘某的尸体沉入了河底。
最后,被捉拿归案的李某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次月,他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本案中,李某究竟都触犯了哪些法律?以及另一名被李某强暴的女孩,由于过去多年,她还能否追诉李某呢?
‣李某究竟都触犯了哪些法律?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
在本案中,李某将刘某带至荒无人烟的地方,试图对刘某实施强奸行为,但是由于刘某的强烈反抗,导致李某无法实施强奸行为。
最后李某为了制止刘某的反抗,就对刘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在实暴力行为的时候,李某是出于制止刘某的反抗而做出的,在主观上并不带有剥夺刘某生命的故意。
在客观上,最开始李某只是对刘某拳打脚踢,凭借两者生理上的差距,用蛮力压制刘某。
在此时,李某还并没有存在杀害刘某的目的,所作出的行为也只限于对刘某的身体造成损害。
但是到了后面,由于刘某的反抗过于剧烈,李某出于愤怒,便开始用手掐刘某的脖子。
此时,在一般人的思维逻辑中,如果被掐住脖子是容易窒息而亡的,可是李某在意识到会产生这一结果后。
仍然没有住手,而是希望或者放任刘某死亡的结果产生,最后,终于导致刘某窒息而亡。
所以,在这个时候,李某是存在有故意剥夺刘某生命的意思表示的。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李某还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胁持刘某的目的,是为了强奸刘某,而在强奸的过程中,由于刘某的反抗,李某就将刘某杀死了,所以在刘某死前,他并未实现强奸的意图。
因此,李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但是强奸未遂是强奸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由于李某在主观与客观上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按照法律,李某仍然构成了强奸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李某还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本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对尸体、尸骨、骨灰的虔敬感情。
在本案中,李某在刘某死亡后,由于欲求未满,便对刘某的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这一行为并不包含在强奸罪当中。
我国法律出于对死者的尊重,对于这一行为另行起了一个罪名,名为侮辱尸体罪。
所以,李某的行为还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由于触犯了多重罪名,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李某对于另一名女子的强奸罪行,是否还在刑法追诉时效内?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所以它的追诉时效是20年,只要李某另一起强奸行为不超过20年,就还可以追诉。
即使超过了,也可以依照法律延长。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了,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中,当时女子已经报了案,警方也已经立案侦查了,可是由于线索中断,所以没能继续侦查,依照我国的法律,此种情形下,追诉时效不受期限的限制,可以无限延长。
‣结语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轻易的相信别人,保持警惕性总是没有坏处的。
各位看官,您对此案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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