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兰店市一名男子,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辽宁省大连市一名女子,两个人在相识不久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便携手走进了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是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名男子在婚后竟然坚持了6年以各种理由拒绝和他的妻子发生夫妻关系!
自古以来都讲究“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佛说“前世一千次的回眸,才换得今生的一次擦肩而过”。两个人即便是之前二三十年都未曾相识,但是后来还是因为机缘巧合通过相亲的方式相识、相知、相恋、相守,这不得不说也算是另一种缘分。
既然两个人缘分到了,也选择了共同携手到民政局领证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可是婚后作为丈夫的一方却用尽各种理由和办法坚决的拒绝和作为妻子的一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拒绝同房、拒绝同床共枕、拒绝发生性关系,那么男子当初和女子结婚的动机何在呢?
难道说这名男子是个断背男(同性恋)或者是“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与“苏格拉底式爱情”(指称那种超越时间、空间,不以占有对方肉体为目的的只存在于灵魂间的爱情)的忠实的信徒和追随者吗。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当初他选择的结婚对象,这名女子却不是和他一样啊!
近日,男子称他和妻子结婚6年间“从未共同生活过、从未发生过性关系”,离婚后起诉女方,要求其退还彩礼12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迎来了二审的宣判结果。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极端不符合常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二人结婚近6年期间并未发现是因为彩礼导致的家庭生活困难,且徐某主张与慕某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本院对于“徐某有关没有共同生活的主张”不予采信,故一审判决驳回徐某返还彩礼的诉求请求并无不当。
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显示:徐某和慕某是经人介绍相识的,经自由恋爱后,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妻子慕某婚后多次向丈夫徐某表达其想要孩子的迫切心愿,但丈夫徐某却总是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与妻子慕某发生性关系,以至于双方至今都未孕育出一个孩子。
一审法院在2022年8月,判决二人离婚后不久,丈夫徐某便向法院起诉前妻慕某,要求法院判令慕某向他退还彩礼12万元。但是经过法院审理后查明,无法认定徐某给付的彩礼是12万元,故徐某主张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徐某所述双方结婚6年未发生性关系的主要原因也并不在于慕某。于是一审法院对徐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但徐某不满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又提起上诉:申请一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慕某返还彩礼。
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不难发现:本次民事纠纷案件当中的男子名叫徐某,1986年4月生,汉族,家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女子名叫慕某,女,1983年6月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大连市。可在上述信息中值得注意的是,徐某“曾皈依佛教”。
徐某“曾皈依佛教”,这个较为有限且简单的信息的内容,似乎是在表明徐某已经遁入过空门,成为过佛教众多弟子之中的一员了。但是这份判决书中并未提及徐某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皈依佛教”,不过稍加分析推断之后,大概可以分析出徐某是在婚前曾经“皈依佛教”。
由此再分析,徐某既然曾经都决定了“遁入空门、出家当和尚”,那他为什么还要选择和经人介绍后认识的慕某恋爱并且去民政局领证结婚呢,难道是当初徐某的家人极力反对他出家当和尚,徐某迫于家里的压力才迫不得已选择和慕某结婚的吗?
假如上述推断并不准确,那么又该怎么去解释徐某和慕某结婚的6年之间里,徐某都一直绞尽脑汁、想尽办法的拒绝和慕某过夫妻生活、发生性关系呢?难道是徐某真的还有什么难言之隐,不便公之于众吗?或是徐某自打决定“皈依佛教”之后,忠心一直未改,当初选择和慕某结婚不过也是逢场作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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