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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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施行之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0.3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签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庭上,主审法官就《意见》的内容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释法明理,当事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吸取教训,绝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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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意见》的出台把法律的严肃和司法的温度结合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深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应用在实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