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猥亵十分常见,并不是说这种行为理所当然,而是因为但凡是人多的地方,总能发生类似事件。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公共猥亵的案例自然不在少数。
当遭遇猥亵,千万不要怀疑自己,可适当反抗寻求帮助,时后也要报警。沉默不语,或者大哭痛哭没有太大的意义,关键在于对猥亵者的惩处,避免以后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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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受猥亵,只会让对方变本加厉,更加猖狂,而伤害却不会因此减少,痛苦也不会因此减轻。
2019年4月17日17时许,广州地铁三号线内,徐某洋强行猥亵吉某多达30分钟。时后徐某洋后自首,家属赔偿2万取得谅解,最终获刑2年6个月。
据悉,徐某洋生于1991年4月,是甘肃省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当天,徐某洋乘坐广州地铁三号线,从体育西路开往机场北站方向。在列车上一时性欲难挡,加之车内人潮拥挤,便用手尝试性的触摸吉某的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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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又将吉某挤向列车门位置,吉某无法移动且难以逃脱,徐某洋又将手伸进其裙子内衣裤内,抚摸其胸部和阴部多达30分钟,后来列车停靠而终止。
吉某出站选择报警,而徐某洋跟随其后坦白自首。案发后,徐某洋家属赔偿了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了吉某的谅解。
但法院认为徐某洋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行为恶劣,又发生在地铁晚高峰,对他人有不良影响。尽管得到当事人的谅解,只能从轻处理,但不能免去全部刑罚。因此,一审判处徐某洋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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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洋不服并上诉,声称自己在猥亵过程中,并未使用语言暴力和行为暴力等来胁迫被害人,且被害人并没有强烈反抗。而且事后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并赔偿2万元,犯罪情节并没有如此严重,应当予以减轻刑罚。
二审认为,徐某洋是自首,且已经赔偿受害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不认为徐某洋没有暴力胁迫被害人,因为当时徐某洋已将对方逼至玻璃档格与屏蔽门之间的三角位,限制对方的行动自由,根本无力反抗,且猥亵时间长达30分钟。
现场也有目击证人可以证明,被害人吉某脸上的确有不情愿的表情,并且微微的推搡徐某洋,但地铁拥挤加之车门位置,根本无力阻止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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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徐某洋的猥亵动作较为隐蔽,不为人知,甚至很多人判定其为情侣闹矛盾,因此没有人阻止其犯罪行为。但这次地铁猥亵事件的影响十分恶劣,已构成猥亵罪。
根据以上缘由,二审于是改判。但徐某洋仍旧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目前,从四年改判为二年六个月。
公共猥亵对他人的影响十分不好,也破坏了公共场所的文明秩序,对社会风气有不良影响。近几年猥亵事件频发,多半为不同年龄段的男性,高发于公交车、地铁等,利用上下班高峰期,肢体触碰并强行猥亵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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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猥亵的犯罪成本太小?还是男性觉得这样做比强奸要划算得多?而实际上,强奸和猥亵行为同样恶劣,都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加之对女性人权的侵犯,都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视情节严重,予以对应惩罚。
成年男性,身心健康的情况下,理应控制好自己的性欲,不该在公共场合犯下如此大错。利用一己私欲,就去伤害陌生女性,甚至做出难以启齿的行为勾当,实在让人无法理解,更加难以原谅。
公共场合,男女有别,彼此应当学会避嫌。刻意的接近女性,伺机寻找侵犯的机会,如此下流的行为不值得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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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行为对女性带来的影响很大,轻者会感觉恶心愤怒,甚至担心受怕,不敢轻易乘坐公用交通工具,更不敢轻易接触陌生人。严重者甚至会有创伤后的应激反应,一时之间无法摆脱被伤害的阴影。
当女性遭受侵犯,哪怕只是轻微猥亵行为,一定要及时的报警,不要心慈手软。因为对方已经明显地触犯了法律,并非只是普通的道德层面的问题。原谅对方,只会让对方变得更加猖狂,并且长期以此行径作恶,不休不止。
当女性面临猥亵的时候,可大声呼救,见机行事。如果对方有武器威胁,请不要激怒对方。如果有机会留证是再好不过的了,利于事后报警惩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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