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上海市消防安全安责任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附件1 )。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公告如下:

一、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即日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此《标准》向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申报。(申报表 附件2 )

二、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各项消防档案,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来源:上海嘉定消防

编辑:卢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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