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而这司机已经嚣张到了这个地步,

不仅醉驾,

还冲卡了!

如此危险的行为,

令人后怕……

1月5日,一段“佛山南海某路段发生醉驾冲卡事件”视频在网络流传。当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下称“南海公安”)向记者表示,1月4日22时许,一醉驾司机在南海区桂澜路城市广场路口连撞4车,致使2名人员轻微受伤。网传视频画面显示,该肇事车辆碰撞的车辆还包括一辆救护车。

据南海公安介绍,4日22时许,该局执勤民警巡逻至桂澜路城市广场路口时,发现一辆粤E号牌黑色小车停在马路中间,司机趴在车内,对民警的呼叫没有回应。消防人员到场对该车破窗后,司机突然启动车辆,接连碰撞现场周边4辆汽车,并致1名处置人员及1名车辆驾驶员轻微受伤。现场民警、消防员合力将肇事司机黎某(男,38岁)控制。经检测,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驾。由此可推断,黎某驾驶行为是醉驾行为。

目前,南海公安已依法对黎某予以刑事拘留,有关调查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醉驾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行为人因醉酒在驾驶过程中通常会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以至于对驾驶行为失去合理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因此,醉驾行为对自身及公共安全危害极大。

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2022年4月,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

12月28日开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俗称“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此前,《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经超过10年。此次“醉驾处罚新规”明确了,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是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意见》第5条,对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

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