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石政发〔2023〕30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发〔2023〕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楚江街道、永兴街道、宝峰街道、二都街道全域。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执行。下列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除经过批准的火力发电企业外,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石门高新区、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石政发〔2018〕7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网
▍综合编辑:艾尚石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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