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矿业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案件。2007年某矿业企业向自然资源规化部门申请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自规局经过审批并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是19年。不久市自规局出了更换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该矿业公司对通知不服,提起过诉讼。
2017年5月自规局更换了采矿许可证,除加盖了公章之外,其他内容没有改变,同年5月自规局和该矿业公司和解为由撤回了起诉,2017年10月市自规局以自身超越权限为由,对该矿业公司行政许可立案调查,并撤销了该行政许可,并告知矿业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矿业公司申请自规局召开了听证,作出了决定,经核实公司储量为400多万吨,对照这个规模属于小型矿山,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该为10年,所以发布的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为19年是超越了权限,因此要收回撤销,随后发布了撤销的公告。该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该案也是打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本案当中争议的核心是自规局撤销行政许可的方式纠错是否合法?显然是错误的。路永强律师认为,根据2019年《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撤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纠错的非唯一的方式。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的目的相适应,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必要的适当的行政相应的方式包括撤销变更,达到自我纠错是行政机关职权,是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有之意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当中行政机关通过撤销行政许可的方式,固然纠正了其超越职权的问题,但同时对相对人采矿权的合同采矿权和探矿权是有侵害的。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对行政许可人以伤害较小的方式改变行政许可,这个是非常必要的,本案是予以支持的,因此高院撤销了自规局的决定,矿业公司获得胜诉。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