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苏明飞

首先,在合同诈骗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讲,都是一个难题。之所以说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上是一个主观性概念,而主观性的东西又是那样的难以界定难以判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必须借助一定的事实来推定当事人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知道,刑法既反对客观归罪,但更反对主观归罪,强调的是主客观相统一。

作为刑辩律师,作为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践行者,我们必须重视对指控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公安司法机关所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而分析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必须紧紧围绕从不法到有责、从客观到主观这样一个逻辑,从案件所有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入手去分析去研究行为人在某个特定时间段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不能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那么,对不起,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我们应当坚定地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各位师友,我要讲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合同诈骗罪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大家知道,行为人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单单是认定行为人之行为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也是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的分水岭。根据刑法第224条、《“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个人认为,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行为人取得财产后的处置方式以及事后态度去把握去判断。

由于时间关系,我不能展开讲,我就捡重要的说个大概。一是行为人是否对合同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二是要看被害人处分财物是否基于其他原因;三是行为人是否有积极履行合同、明显履行合同的客观表现及证据;四是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虽然具有履行意愿但是却无实际上的履行能力;五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携款潜逃的客观表现;六是要审查行为人有没有为履行合同提供相当价值的担保;七是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现从而导致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无法确定;八是是否查清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由此导致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严重存疑;九是是否在案证据中只有行为人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的指控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十是要综合审查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

各位师友,我想说的是,我们作为刑辩律师,讲究的是实战为王,打赢才是硬道理。以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十个要点,都是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过归纳、总结、梳理,最后整理出来的。当然,为了有力地支撑这些观点,我都相应地附有检索案例,有兴趣的可以看我的PPT。

接下来我要与各位一起探讨的是合同诈骗罪中关于对合同的范围限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更多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跟市场交易有关的合同,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被害人之所以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因为其由于合同而陷入错误认识。如果双方之间存在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甚至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与人身有关的,比如说婚姻、抚养、监护合同等,则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所讲的合同。如果被害人交付财产不是由于合同,而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同样不属于合同诈骗。举个例子,比如说,行为人以其他手段骗取了被害人100万元,当被害人找到他时,他说骗来的钱已经投入了某个公司,变成了公司股份。然后,行为人又与被害人签订了一个所谓的投资入股合同。再后来,经查,行为人所说的公司压根就不存在。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若以合同诈骗为由去公安机关报案,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我讲一下合同诈骗案件犯意产生时间对定罪的影响。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我们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犯意既可以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产生,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对方交付财物前产生。甚至,按照浙江省检的观点,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财物也已经交付后产生,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也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以损失结果论来定罪的观点,是否正确,很值得商権。

以上,是我的发言内容,不到之处,请各位多加指正。

谢谢各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感谢关注

转载请注明出处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电话:0571-86898968

公众号:houqilawyer

官网:www.houqilawyer.com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515号莱茵矩阵国际3号楼7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华东地区首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防控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专业律所,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挂靠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申诉、被害人代理、职务犯罪咨询、企业合规与反舞弊,以及各类刑事风险防范。

厚启所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受到刑事追诉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厚启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务中,力求在程序内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所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刑事精品所”。厚启注重学术研究,精研刑辩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厚启已成为一家在全国刑辩界具有较高美誉度的刑事精品所。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人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人恪守律师职业伦理,杜绝配合办案,在刑事辩护中真正做到敢辩、真辩、善辩,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的标准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无私分享厚启经验,促进刑事法律服务行业水平的提升。

厚启所汇聚了一批分别具有大学教师、检察官、公安干警、刑事法研究生背景的刑辩精英,他们秉承厚启的使命与价值观,高质量地办理了不少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安徽马某涉恶、诈骗案、江苏郑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上海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西童某开设赌场案、湖北刘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山东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陕西的薛某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甘肃的刘某控告被诈骗案、广西蒋某开设赌场案、广东某大型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案、“牛板金”平台集资诈骗案、金城集团集资诈骗案、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厅长受贿案等,在司法界、律师同行与当事人当中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专业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厚启坚信,只要厚积薄发,必将启行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