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博士研究生教育活力,规范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程序,培养选拔高质量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考生,应当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全日制在校生报考条件,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被录取后须全脱产学习。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学校研究生院和招生院部共同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总体方案和招生计划,落实学校相关政策和措施,监督各招生院部选拔流程,审核招生院部拟录取结果。

第五条 博士招生院部分别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学科“申请-考核”制招生的相关工作,招生院部组建学科考核专家组,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录取,对受质疑申请者进行复核。其中,实施细则应当明确选拔条件、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方式(笔试、面试)、录取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学科考核专家组一般由本学科带头人任组长,成员不得少于5位博士生导师(如本专业博导人数不足5人,应由本学科教授或相近学科补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考核”制考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或毕业5年内往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不含同等学力),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专业基础好,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位课合格且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科研能力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005中医学、1057中医(专业学位):近三年公开发表1篇有影响的SCI收录论文,或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008中药学:近三年公开发表2篇SCI收录论文,或1篇3分以上(或二区及以上)的SCI收录论文,或1篇 SCI收录论文加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2、近三年作为第一名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

开展“申请-考核”制的专业、方向,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方向特点,再提高科研能力的条件。

(四)1057中医(专业学位)报考要求

报考中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考生,须已获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五)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 “申请-考核”制考生的英语水平应当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合格(或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成绩60分及以上;

(三)雅思(IELTS)考试成绩5.5分及以上;

(四)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成绩1300分(新题型310分)及以上;

(五)托福(TOFEL)成绩530分(新题型80分)及以上;

第四章 选拔流程

第九条 申请者登录河南中医药大学博士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222.187.120.13:9000)进行网上报名,并按当年博士生网上报名须知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交报名信息。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河南中医药大学当年博士招生简章。

第十条 凡申请参加河南中医药大学“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中医药大学招收博士生情况登记表(在博士报名系统下载打印);

(二)专家推荐书;

(三)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

(四)证书:往届毕业生交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在线学历验证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应届生交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在线学籍验证报告,并须在录取前补交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不能按期提交者,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

(五)政审表;

(六)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硕士学位论文及硕士学位论文特色自我评述(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摘要和研究内容目录等);

(八)科研成果和能力证明材料,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论文正式录用函、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九)考生须根据拟报考的研究专业或方向,提交一份进入博士阶段课题研究计划书(格式自定),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创新点等,要求字数不少于3000字,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

(十)各院部“申请-考核”制实施方案或细则中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资格审核

1、形式审查: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未按时提交材料、材料不全的申请人,视为审查不合格。

2、科研能力审核: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重点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力,从学术经历、外语水平、科研成果、研究计划、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进行评分,形成科研能力评价总成绩。

3、名单确定:研究生院根据考生的科研能力评价总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5–2倍确定入围综合考核的考生人数;报考人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等情况下,按等额入围。

4、名单公示:研究生院将入围综合考核的名单上报审核后进行公示。

(二)综合考核

1、资格复审

招生院部应在综合考核前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凡未进行资格复审或复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综合考核。

2、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考察结果作为面试中的重要参考。

(2)学术水平及专业能力评价:主要考察考生知识结构、科研背景和学术研究经历;重点考察其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外语听力、口语能力和专业外文阅读能力;综合评价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潜力。

3、考核形式

专家组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类型及培养目标要求,可自行采用笔试、面试、实验及临床动手能力操作、答辩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复试。综合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低于60分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拟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生最终成绩为百分制,最终成绩=科研能力评价总成绩50%+综合考核成绩50%。

(二)招生院部根据“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原则,按照招生计划和最终成绩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上报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科研能力评价成绩、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政审不合格、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公示期间,如考生对考核过程中公正性实名提出质疑,可以向院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对院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意见有异议者,可以通过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向校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实施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详细记录考核过程,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确保“申请-考核”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第十四条 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招生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属于考生问题的(如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等),对未入学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已入学者取消其学籍,且5年内不再接受其报考。属于工作人员或导师问题的,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院和纪委、监察处组成巡视组,对招生过程进行监察督导,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研究生院同时设立招生违规举报电话及邮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制研究生占用导师当年的博士招生计划,“申请-考核”制阶段未招到学生的招生导师自动转为“普通招考”阶段招生,未被录取的“申请-考核”制考生仍可报考当年的普通招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的,以教育部当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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