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4期;节选自《轻罪立法的推进与附随后果的变更》一文,注释从略;本推文题目为“检察实务”公众号所加,部分段落为“检察实务”所分,红色字体为“检察实务”标注。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责任主义要求对实施了犯罪的人实行个人责任,而不能有任何株连。责任主义源于人的尊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对任何国家行为,立法、司法、执行机构均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个人责任原则也源于正义观念。“应得的概念是处罚和正义之间的唯一联接。只有当一个刑罚是应得或不应得时,我们才能说它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因此,如果我们不再考虑罪犯应得什么,而仅仅考虑什么可以治疗他或威慑别人,我们就默认地把他从整个正义领域中排除出去了;我们现在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人,一个权利主体,而是一个纯粹的对象,一个病人,一个‘病例’。”
正如哈特所言,“只有那些违背了法律并且是有意违背法律的人才能受到惩罚”,“将刑罚限于罪犯是构成刑罚之正当目的的任何原理的无条件的结果”。根据责任主义原理,不仅刑罚后果只能由犯罪人承担,而不能由亲属承担,即使由亲属承担刑罚外的不利后果,也仍然违反责任主义。
然而,一些规定明显违反责任主义。例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不得征集。
有的地方还将父母犯罪记录作为扣减子女入学积分的重要情形。这样的规定明显不符合个人责任的原理。
许多人反复申诉或者上访,主要不是为了洗清自己的罪责,而是为了避免子女的生活与工作受到连累。倘若没有这些违反个人责任的规定,申诉与上访也会减少许多。不仅如此,这样的规定还会使犯人的亲属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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