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民大会堂34个省厅里面,福建厅的上镜率是最高的,几乎每天都出现在新闻的画面当中。因此,悬挂在福建厅的那幅漆画作品《武夷之春》,自然也是跟着蹭了不少镜头,这幅画作理所当然的是大会堂众多画作里面,出镜率最高的一幅作品,没有之一。

但是呢,问题也来了。2014年,围绕这幅《武夷之春》,闹出了一场版权纷争。

这篇文章,我就和你聊聊这个往事的结局如何?最后的版权又归属于何方呢?

合作者的名字突然消失

客观的说,挂在福建厅主墙上的《武夷之春》,真个就是气势恢宏,画作里主要是描绘了武夷山的三个主要景色,即:大王峰、玉女峰、鹰嘴岩。在此基础上,辅以其他景色,共同构成了武夷山整体的大好风光。

这幅画作,随着福建厅的出镜,也经常出现在重要的外事活动当中,更是被央视称之为出镜率最高的作品;毫不夸张的说,这幅《武夷之春》在福建,对当地的漆画艺术以及装饰领域而言,无疑是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名”和“林”而来的,往往就是纷争,《武夷之春》这幅充满“名利”的画作,自然更是少不了纷争的纠缠。

《武夷之春》的一幅共同创作的画作,由吴景希和陈文灿等人于80年代年合作创作而成。

1998年,吴景希病故,到了2014年,其母李女士将《武夷之春》的合创者之一的陈文灿告上了法庭。吴母认为陈文灿作为合创者,抹杀了吴景希对《武夷之春》应该享有的著作权。

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的脉络,“吴、陈”二人创作的漆画《武夷之春》,我们通常称之为1987年版,其尺寸为7米×7米;这幅画作悬挂于人民大会堂的福建厅,得到了外界的一致好评,两个合创者也因此获得了不少名声。

1994年的时候,福建厅进行了翻新,在对福建厅重新装修的时候,对《武夷之春》的尺寸又有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加彰显出武夷山的气势恢宏,需要对原画作进行扩大和改动。因此,吴景希、陈文灿在原画作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又重新制作了1994版的《武夷之春》。

四年之后,吴景希病逝,在其病逝后,作为画作的合创者,陈文灿在其个人画展和画册中,展现的《武夷之春》并没有“吴景希”的名字。并在2013年的10月,把《武夷之春》这幅作品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义下。因此,这才惹怒了吴母,向法庭提出诉求,指责陈文灿侵犯了自己儿子的著作权,她要求陈文灿把儿子的名字加上去,并且赔礼道歉,避免持续对大众的误导。

案件被受理后,在法庭上,陈文灿提出异议,他认为不管是1987年版还是后来的1994年版的《武夷之春》,其著作权不属于自然人,而是属于法人作品。因为当年是福建工艺美术学校承接下来的设计任务,并且是由学校的名义进行创作完成的。因此,这幅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学校。

工艺美校后来并入了福州大学,因此,《武夷之春》的著作权属于福州大学,属于法人作品,而非个人作品。除此之外,陈文灿表示自己把这幅作品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确实是不妥当的行为。就此行为,他愿意向福州大学致歉。

陈文灿的意思很简单,他的行为只是对福州大学有不妥,而对于吴景希,因为其不是著作权人,因此并没有侵害到他的正当权利。

有意思的是,福州大学此时也加入了这场纷争当中,该校认为自己对两个版本(1987年版、1994年版)的《武夷之春》都拥有著作权。因此,该校提出,自己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应该参与到诉讼当中。

因为福州大学的介入,让这场纷争变得越发的复杂,也因为有第三方的介入,在2017年的12月,陈文灿撤回了《武夷山之春》的著作权登记申请。

吴景希的母亲李女认为,不管是哪个版本的《武夷山之春》,其著作权人都应该是自然人,而不是属于法人作品。她认为,虽然这幅作品是由省政府指定创作的,虽然创作的题材和画种也是指定的。但是,只是给了一个大的创作方向,就是创作关于武夷山的自然风光。

而关于画作的很多细节和具体内容,包括色彩构图、绘画技巧等等核心要素,都是由吴景希亲自执笔完成的。为了佐证自己的表述,李女士还提供了儿子生前留下的札记,里面有很多关于《武夷山之春》的设计草图、构想、创作思路等等。

一波三折的判决

1986年到2000年这段时期,吴景希生前都在福建工艺美术学校任教,而陈文灿当时担任该校的校长。1984年的时候,福建厅进行了重新装饰,决定把原来挂在主墙上的壁画撤下来,改为描绘武夷山风光的漆画。

于是,1985年的时候,这个重任就交给了当时的工艺美校。学校接到任务之后,就召集了包括吴景希在内的一批骨干。学校让这些骨干们直接去武夷山实地采风、绘制初稿。回到学校后,大家伙商议、绘制出终稿,交由上级单位进行审定。

1992年的10月,在《福建工艺美术学校四十周年校庆作品集》当中,收录了1987年创作的《武夷山之春》,其署名:设计者和制作者为吴景希、陈文灿等人。

到了1994年,福建厅又再次进行了重新的修缮,在1987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创作,也就是1994年版的《武夷山之春》。

2002年,《福建工艺美术学校校庆50周年系列作品集》当中也收录了94版《武夷山之春》,署名:设计者和制作者为吴景希、陈文灿等人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武夷山之春》属于集体创作的作品,属于是法人作品,著作权应该归于福州大学。同时,也判决陈文灿的侵权行为成立。

一审法院给出的理由主体上有下面这3条:

1、这两个版本的《武夷山之春》,都是由当时的工艺美校从省政府承接来的任务,并且是以学校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而且,在画作的具体创作过程中,都是由学校牵头完成,画作的主创人员,包括吴景希、陈文灿在内都属于该校的工作人员。

2、漆画的创作和一般画作不一样,一个人是不能完成的,需要多种的专业人员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武夷山之春》的创作,也是由众多的专业人员参与完成;画作最终的定稿也是由学校来进行审定。

3、《武夷山之春》的制作经费,是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支付给工艺美校的,而没有直接支付给某一个人。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武夷山之春》属于一幅法人作品。除此之外,至于工艺美校为何在两本出版物上,署名相关制作人员的名字,也给出了解释,这是学校对于参与创作的人员的一种肯定和认可。

陈文灿擅自将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其行为属于侵权,判决其登报声明,并赔偿相应损失和支付相关的合理费用。

一审下来后,原告和被告自然是不服,双双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的结果是,《武夷山之春》的著作权归学校所有,署名权归个人所有。

这里所说的“个人”,准确的说是,署名权归吴某、陈某等人共同享有。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士主张《武夷山之春》的著作权,完全归某一个作者享有的诉求不符合客观实际。漆画的创作难度之大,加上《武夷山之春》的尺寸和创作难度,更非一人可以完成的。

因此,作为多人参与创作的《武夷山之春》,其著作权不应单独归于一人享有。而学校为这幅作品的诞生和创作,提供了场地、资金、人员等基本条件;除此之外,承接任务和收取资金的都是学校,因此,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学校。

所以,作为共同享有署名权的陈文灿,擅自把94版的《武夷山之春》著作权登记在个人名义下,侵犯了吴景希等人的署名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到此,关于这幅出镜率最高的《武夷山之春》的纷争,也就落下来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