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过程长达6年
四维图新与百度于2009 年开始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开展商务合作,并于2013 年进一步达成《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四维图新授权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原告电子地图作品,并向四维图新支付相应许可费,合同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
之后,百度仍然继续使用四维图新提供的电子地图通过电脑终端、手机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
△图片来源:四维图新公众号
2017年,四维图新就百度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正式受理案件,一审胜诉。之后,上述百度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透露,涉案金额为6450万元。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扣除四维图新向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委托诉讼费后计入公司净利润。四维图新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据《科创板日报》报道,对于与四维图新的著作权案二审败诉,百度回应称,百度地图在2016年与四维图新的合同终止后,使用的是自采数据,并非对方数据。针对判决结果,百度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也已对四维图新侵犯百度地图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起诉讼。
涉及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四维图新曾向百度索赔1亿
四维图新成立于2002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成员,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37775.0314万人民币,已于2021年完成了定向增发,交易金额40亿人民币。它是数字地图内容及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与百度曾有合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内容。
△图片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众号
四维图新诉称,与百度的合作终止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云计算公司)仍通过“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手机终端、车载终端向公众提供四维图新的电子地图。
四维图新认为,百度严重侵害了自身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亿元。
百度方面辩称,自2014年收购具有地图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以来,百度网讯公司等已经具备地图数据自采制作的资质和能力。
在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终止后,“百度地图”等软件中的电子地图为其自制。四维图新主张的侵权比对点数量有限,多数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无法代表电子地图的海量数据,应当通过鉴定程序进行全面比对。而且,对方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电子地图具有应受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作品表达形式,满足地图作品创作空间范围内的独创性要求,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
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对比点包括暗记、内部道路、扩海行政范围、模式图等多种地理信息,涉及我国26个省级行政区。经比对,包括虚设道路等不规范信息在内,双方的电子地图中包含大量实质性相似或相同的表达。
百度网讯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图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用于比对的地图版本亦缺乏必要的审图、备案及版本信息,相较于原告公证保全的地理信息已有变动,不具备全面比对的条件和可行性。
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等软件上使用涉案地图的行为,侵犯了四维图新对其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
此外,四维图新公司另主张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同一行为,相关权益已经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此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
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鉴于三被告为关联公司,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协作,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多种因素,以许可使用费为基础的赔偿计算较为合理,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426597.5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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