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职工作之余,

许多人选择在空闲时间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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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多份收入,减少经济压力,

买买买时更心安理得,

还能收获满满的成就感,

怎能不心动?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兼职遇到公司欠薪,

主动离职后,

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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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王某入职某公司负责保安工作,并签订《兼职劳务协议》。后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2023年6月,王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因拖欠工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王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资25800元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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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武平法院法官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公司称愿意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但因王某签订的是《兼职劳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为兼职人员,负责门卫保安工作,每月上班10天,休息20天,故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并无异议。考虑到王某的工作性质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工资款25800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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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建议兼职人员在签订协议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发生纠纷,与公司友好沟通协商。协商不成,也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武平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吴小梅

编辑:刘 珍

审核:王立音 方启华

监制:钟书鉴 兰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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