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的房地产市场,有这么一个情况,就是绝大部分的二手房源都掌握在中介公司手中,如果想购买二手房,基本上都需要通过中介公司。那么,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买卖双方中途自行解除合同了,能否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呢?本篇文章我们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张三与李四通过A中介公司介绍、磋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名下的一套房屋,该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各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5000元中介服务费,共计30000元。

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自身原因发生争议而不愿继续交易,于2023年12月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了买卖关系。此时,买卖双方认为,中介公司仅仅是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已,现在既然买卖关系已经解除,交易未能最终达成,在后续的按揭贷款、缴税、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交接等相关手续均尚未协助办理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就无权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于是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那么焦点问题来了,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除买卖关系,能否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呢?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张三和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中介公司均为适格的民事主体,所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对于中介服务,一方面,中介公司在促成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做到了如实居间,不存在过错情形;另一方面,中介公司已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在促成合同成立后,中介公司的中介义务已经完成,则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即中介服务费。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是因自身的原因自行协商解除合同,而非因中介公司的过错等原因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张三和李四均无权要求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