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一则“男孩见到价值三万元钻戒后被父母扔掉”的话题冲上热搜,事件前因后果离奇至极,惊掉无数网友的下巴,引起网友的热议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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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孩在外面玩耍捡回来一个钻戒,被父母当玩具扔掉还要赔偿,到底违反了哪条法律呢?是法律的不合理,还是事出有因呢?

我们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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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脉络

1月8日,湖北襄阳的3岁男童在街头玩耍,因为年纪小的缘故见到什么好奇,无意间看到一枚戒指便揣口袋带回了家,回到家后,男童也是有趣,想到了自己口袋中的戒指便拿着往嘴里放,其父母看到后,那是气不打一处来,这小娃娃脏得很,什么都往嘴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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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担心男童把戒指给吃了,便随手把这戒指当做玩具给扔了,也没把这事放心上,可事后几天的警察上门,才知因自己的无心之举犯下大错,给自身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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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家人真的是天降横祸呀!

据悉,男童捡到的这枚戒指并不是玩具,而是货真价实的钻戒,而失主李女士已经找上了门。李女士发现自己丢了戒指后焦急万分,自己寻找无果后便求助警察同志的帮助,而警察同志在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后发现是男童捡去了,于是便找到了男童的父母。

男童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心里很是无奈,何曾想到那个钻戒是货真价实的呀,如今丢了也找不回来了,也只能跟失主李女士解释道,由于担心孩子把戒指吃到肚子里去,便把戒指给丢了。

李女士听完火气好大,觉得自己本来就丢了戒指,好不容易找到拾得者,又说给丢了,李女士觉得对方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男童父母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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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的父母也是一头雾水很是莫名其妙,觉得李女士很不讲道理嘛,自己又不是故意丢掉的,再说这枚戒指又不是一开始自己弄丢的,是李女士自己粗心大意导致的,李女士凭什么自己要钱呢?最重要的是,自己也没有占为己有或者卖掉啊,怎么又要承担责任了呢?

无数个疑问号在心中闪过,情绪也变得激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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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同志的耐心讲解之下,男童父母才知自己已经触犯到了民法典中的条例,拾得者有保管义务,心里也是很是辛酸,这是天降横祸。

可是3万元是真的一笔巨款,无奈之下只能和李女士协商,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以及警察同志的调解,双方达成赔偿金额上的一致,男童父母愿意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

捡到个戒指,又把它丢了,自己却成了被告,还赔给人家2万,这搁谁心里不难受?太不可思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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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东西又扔掉属于“非法侵占”吗?

捡到他人的东西后又扔掉,这个行为本身并不构成非法侵占罪。因为当事人并没有真正的占有这个物品,就如该案件中男童父母,他们并没有将钻戒占为己有,因此就不存在所谓的“侵占”。

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男童父母的行为已经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捡到他人东西应该将其归还失主,但是该案件中很明显当事人表示并不知道钻戒来自哪里,他们的注意力都在自己孩子的安危上,因此也是引起无数网友的共鸣,为其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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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人应该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捡到东西后随意丢弃也可能需要对因此产生的损害负责。

此外,如果拾得的东西被认定为遗失物,那么拾得人就有妥善保管和及时返还或送交的义务。如果拾得人不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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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男童被拍到捡到钻戒,李女士又进行了报案证明钻戒是遗失物,男童家长又自称把钻戒丢了,这就未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

对于男童的父母,真的是芝麻没捡到,西瓜也丢了,两万元就这样没了,亏大发了。

笔者观点

捡到他人物品,还要履行保管和送还的义务,这和很多人平时遇到的情况大为不同,很多人丢失物品后找到拾得者,反而被对方要求给予一定钱财后才愿意归还,这在民俗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然而到了男童这里,却反而多了个保管义务,从情感上说也是很难接受的,毕竟谁又会知道这钻戒是真是假、这钻戒是有人要还是没人要。难怪前段时间广东有人在家中阳台疯狂撒币,足足40多万人民币,却无人捡,人家才是在大气层,我还是在婴儿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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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给了我们一个警醒,拾得的东西可能是个累赘,捡了不能占有,要做好拾得物损坏或者丢失被追责的心理准备。

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