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表示。近日,青海省城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抚恤金分配问题引发诉讼,本是抚恤告慰,却引起了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邓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儿子邓某一、女儿邓某二。2020年邓某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向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发放抚恤金共计20万元,但在具体数额分配上,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的父母先于邓某去世,其在世的亲属为配偶李某、儿子邓某一、女儿邓某二,故抚恤金应在其三人之间予以分配。就各自应分得的数额而言,因李某作为邓某的配偶,其与邓某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相互陪伴的时间较长,邓某的去世对其内心造成了较深的伤害,且李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退休收入并不足以维持其生活所需,因此,李某应分得抚恤金的比例为50%较为适宜。邓某一、邓某二作为邓某的子女,其二人与邓某的亲疏程度相同,按照常理,邓某的去世对其二人造成的情感伤害程度亦应相同,且二人均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对抚恤金的物质性帮助层面的依赖程度相同,但鉴于邓某二已外嫁,相对于邓某一而言,其对邓某的照顾陪伴较少,因此,邓某一应分得抚恤金的比例为30%、邓某二应分得抚恤金的比例为20%较为适宜。

法官说法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作为自然人去世后,其生前单位发放的款项,在性质上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而应系对与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亲属的一种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帮助。因此,在对抚恤金进行分配时,应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紧密程度、照顾程度以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

裁判理念

该案从表面来看系亲属间因抚恤金的分配而产生争执,实则反映的是兄妹间因父母的赡养问题而产生积怨。尊敬和关爱老人是每一位中华儿女都应遵循的传统美德,而在该案的审理与裁判中,既融合了敬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及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也兼顾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通过类似案件的裁判,引导社会大众传承孝道文化、崇尚文明风尚、美德义行,正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