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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七十六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的“数额较大”起点是3万元,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按2倍计算,3*2=6万元;贪污、受贿的“数额巨大”起点是20万元,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按5倍计算,20*5=100万元。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立案追诉标准文件中明确公安立案金额起点为三万元

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没进行规定,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是16年出的,在21年刑法修正前职务侵占罪只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档量刑情节,修正后才有“数额特别巨大”一档,有关标准可参考司法解释,但总体来看暂时无法可依。

由于“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故在逻辑上看,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可以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也即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500万元。

同时检索《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犯罪数额在1000-1500万之间的案例,检索到(2021)辽0381刑初681号案例,犯罪数额1499万,法院认定为“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40万。检索到(2021)辽10刑终125号案例,犯罪数额1988万,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

综上,目前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3万≤数额较大<100万;100万≤数额巨大;1500万≤数额特别巨大(推测);

三、量刑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是财产类犯罪的一种,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该罪在主观上除了故意,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主体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是该罪主体认定中的首要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解读,此处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业等。而对于“其他单位”的具体范围,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个体经济因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而不包括在其中。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办理对范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中明确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单位”。

(二)客观要件

该罪的行为内容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行为方式多样,包括窃取、骗取、直接侵吞等。对于本罪客观要件的判断关键在于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也是区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的关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此处的便利条件包括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等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来看,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狭义来看,应仅仅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对环境及人员较为熟悉的有利条件,这种便利与职务没有关系。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曾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则仅保留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描述,实务中也会对二者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