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
但在执行实践中
存在被执行人
转移财产、虚构债务
拒不申报财产信息等现象
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阻碍
影响胜诉当事人利益的实现
为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长汀法院选取发布2023年拒执罪案例,以案说法,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为法律意识淡薄、铤而走险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消失的房产”
借和解之名,行转移之实
案情回顾
伍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汀法院依法判决廖某应归还伍某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廖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1月8日,伍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廖某名下的房屋。2021年4月14日,廖某为将被查封的房屋出售他人,在伍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致伍某同意解除查封该房屋。解除查封后,廖某立即将房屋以89.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用卖房款归还信用社贷款25万元,支出76万元购买并装修另一处房产,至今尚欠伍某8万元。2022年10月,长汀法院将该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追究廖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结果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房产,情节严重,判决廖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房产抢时变现,房款挪作他用
案情回顾
赖某等四人与兰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长汀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1月作出判决,兰某应向赖某等四人返环二十余万元。因兰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赖某四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发现,2021年1月20日,兰某与罗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80万元(实际为155.26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的栋房出售给罗某。签订合同后半个月内,罗某分批向兰某转账共计155.26万元。兰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现金取出并存放于家中,陆续用于归还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借款共计150.2万元。2021年3月29日至4月13日,兰某名下账户支出77090元用于消费。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上诉期内将其名下房子出售,并在判决生效后仍将房产出售款用于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其他债务,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其个人消费支出和日常收入数额较大,明显有能力偿还债务能力,而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致使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据此,长汀法院判决兰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隐匿的车辆”
拒不交车,事后补救难逃执“刑”
案情回顾
戴某尚欠刘某租金21200元未履行而被强制执行,吴某尚欠长汀某农资经营部货款74300元未履行而被强制执行,韩某尚欠长汀某中学租金84265元未履行而被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有车辆被法院查封,均收到法院送达的《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但三名被执行人拒不向法院交出车辆也未如实报告财产。长汀法院依法将三名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在拒执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戴某结清了尚欠的全部租金21200元;吴某的家属代偿长汀某农资经营部部分货款并就剩余欠款达成分期履行协议;韩某向长汀法院账户转账16983.5元用于归还长汀县某中学租金,并将查封的车辆交付法院执行。
判决结果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吴某、韩某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名下有财产不申报,且在法院查封其名下车辆并经法院责令限期交付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耍小聪明”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更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均应自觉主动履行义务,不要心存侥幸躲避执行,更不要因不懂法将民事责任“赖”成了刑事责任,被追究拒执罪后,不仅不能“以刑抵债”,还要额外承担严峻的刑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意规避执行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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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王文凯 刘小荣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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