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搬经法庭在审理一起被告为外省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xx省××市经济开发区”,上述登记住所地无门牌号等具体地址信息,给法律文书的送达造成了困难,影响了司法效率。

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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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遂向上述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规范公司住所地登记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司法建议书,从督促该公司提供明确的住所地信息、规范公司住所地的登记工作两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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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如皋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根据机构职能调整的情况向当地行政审批局发出了关于规范公司住所登记工作的函,并对如皋法院进行书面回函。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属于公司登记的事项范围,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司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公司登记的目的之一是将公司营业状况及相关事项(包括住所地信息)向社会公布,从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应当是具体的、能明确指向公司所在位置的地址信息。若登记不具体的宽泛地址,既不利于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也不符合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本意。

来源 | 如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