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X1999年12月19日,法释[19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两个诉因并存的案件的受理问题。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89年6月12日,法(经)发〔198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34号《关于津龙翔(天津)国际贸易公司与南京扬洋化工运贸公司、天津天龙液体化工储运公司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二、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一审开庭前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此后不得进行变更。该案当事人在一事时以违约提起诉讼,二审时不应以侵权确认时效。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津龙翔(天津)国际贸易公司与南京扬洋化工运贸公司、天津天龙液体化工储运公司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1年9月10日,〔2001〕民四他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天津天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勇等专利侵权管辖权争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知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纠纷的性质决定管辖法院的确定。当事人以侵权纠纷起诉,法院不能以审理证实为合同纠纷为由改变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鉴于上诉人持其与陈勇之间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专利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请蓄求改变原审裁定,故本院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主要围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论的双方之间是合同纠纷还是专利侵权纠纷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证实,陈勇对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是侵犯专利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原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至于被上诉人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真实的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应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解决。因此,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纠纷为由,主张原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1
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8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于责任竞合的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选择了管辖法院,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侵权的诉因提起诉讼,是否会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呢?
当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往往决定了案件会由哪个法院管辖。对违约纠纷,允许协议管辖排除其他管辖(专属管辖除外);但对侵权案件,我国并未规定协议管辖。产品责任之诉,我国仍将之视为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并存,允许原告选择其中一种提起诉讼,如仍需受害人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提起诉讼,则可能产生对受害人不利的后果。即使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合同责任往往是违反约定义务的结果,而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可能预先约定,因而,合同中的管辖权选择条款不当然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侵权责任,包括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侵权责任。当事人若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其管辖仍应依据法律对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而确定。但当事人以违约为诉因提起诉讼,可以向协议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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