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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0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1
蚌市监处罚〔2023〕637号
蚌埠市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药到健康”销售药品,在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未展示经营资质和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案
蚌埠市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91340304MA8PD7XR5N
崔圆圆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药到健康”销售药品,在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未展示经营资质和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4日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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