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化州市皆大欢喜餐饮店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现决定给予化州市皆大欢喜餐饮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为较轻违法情形

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