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临沂市车管所

河东公安分局联合行动

迅速破获了一起4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涉案人被处罚

一场所谓抢到新号段车牌的“闹剧”就此收场

现查明,2024年1月2日,临沂市沂河新区相公办事处孙旺村韩某和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前黄土捻村郑某为搏取关注,在临沂市罗庄区同鑫二手车市场内,将互联网预选号码信息截图进行篡改,并将篡改后截图、拍照信息发布在多个微信群内,造成虚假信息在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内大量传播。

2024年1月2日,郯城县李庄镇青山村刘某明知郑某发布在微信群内的互联网预选号牌图片为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为博人眼球,仍保存并转发至自己微信朋友圈,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传播。2024年1月8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4年1月2日,兰山区即丘路电业局家属院陈某明知互联网预选号牌图片信息系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信息发布在自己的抖音号内; 2024年1月3日,陈某又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在自己的快手号内,给临沂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造成影响。

警方认定,韩某等4人的行为均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韩某、郑某、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对陈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1、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让我们共同努力,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2、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