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云南省x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起诉”。2023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从当地看守所释放,2024年开年,无罪结果也如期而至。至此,在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穆战春律师的全力辩护下,悬在陈某某心中长达216天的大石头,终于平稳落地。
这是一起成功的无罪辩护代理案。近日,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瀛领律所”)穆战春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嫌犯侮辱罪的刑事公诉案,当事人陈某某因涉嫌侮辱罪被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之后,陈某某不服上诉,瀛领律所穆战春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介入二审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穆战春律师的辩护意见获法院、检察院的认可,公诉机关最终撤回起诉,成功帮助当事人免去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案件概述
陈某某与王某某是雇佣关系。2009年,王某某到陈某某的网吧工作,期间因工作问题,陈某某曾以打骂形式对王某某进行管教。2014年,王某某离开网吧。2018年起,王某某再次到陈某某的养殖社打工。2019年8月26日,两人发生激烈口角,陈某某打了王某某耳光,三天后,王某某服农药自杀,最终因治疗无效死亡。陈某某也因这一悲剧性事件深陷囹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12月5日以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案件在2022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以暴力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应以涉嫌犯侮辱罪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陈某某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2023年5月17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判决:陈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律师代理:无罪辩护策略
面对一审判决,陈某某家属委托瀛领律所穆战春律师为陈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穆战春律师立即前往云南调阅案卷,在结合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从排除非法证据、梳理不同证人对同一事实的矛盾冲突之处、分析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等多个角度整理案件材料,最终确定为陈某某做无罪辩护。
然而,仅仅依靠现有证据很难实现无罪辩护,急需寻找新的突破口。关键时刻,公安机关曾提取的被害人王某某手机中的部分聊天记录引起了穆战春律师的注意,这些记录正好显示陈某某在言辞上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并被作为证据使用。但通过对陈某某本人性格的了解,以及家人朋友对两人之间相处模式的评价,该“证据”或许并不是事实真相。
为了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性,穆战春律师决定对王某某的手机数据进行全部恢复,后通过多方途径寻找数据恢复的技术公司,成功恢复了手机全部数据,这一发现也促使法官和检察官重新审视案件事实,为陈某某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证据。
案件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
代理期间,为充分取证、充分沟通,穆战春律师多次往返于云南与四川之间,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发回重审,穆战春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检察院的认可,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成功帮助本案当事人陈某某免去牢狱之灾。
(本文部分信息已模糊处理)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中,陈某某因管教他人,陷入刑事犯罪的窘境。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管教与侮辱他人的界限,在日常交流中,我们难免会有言语上的冲突和摩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有罪,关键在于言语是否具有侮辱性、是否超出了正常的管教范畴。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舌上有龙泉,杀人不见血,在与人交往中,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和克制,避免使用带有侮辱和攻击性的言语,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要关注身边人的情绪变化,及时给予关心和支持,避免悲剧的发生。
以案说法
辱骂他人致使对方自杀构成犯罪吗?
需要区分情况判断:
1、如果行为人只是一般偶发矛盾性的语言辱骂,属于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通常并不会导致损害后果时,对方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自杀者本人心理承受能力过低,不构成犯罪。
2、如果行为人长期对他人进行辱骂、当众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辱骂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的结果,会构成犯罪。
律师简介
穆战春律师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四川律师行业“常春藤勋章”获得者
四川省律师协会第九届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社会矛盾化解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调解员
钦州仲裁委仲裁员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
信访维稳大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成华区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成华区信访维稳化解矛盾纠纷先进个人
专业领域
民商法律,其中对土地法、公司法、合同法、行政法、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有较深的研究,熟悉政府工作及运行模式,并具有丰富的拆迁维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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