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程焕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全省民族运动会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原则上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前1年举办。
根据《办法》,全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代表团等人员共同组成。组委会应设办公室、竞赛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闻宣传部、大型活动部等,其他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与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备工作机构设置基本衔接。全省民族运动会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比赛期间纠纷。
全省民族运动会在各市(州)轮流举办,优先支持在三个自治州举办。举办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共同承办单位,积极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举办当年省级给予赛事举办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省民宗委对举办地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考核、复核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体育局在全民健身等方面予以支持。
《办法》还规定了比赛项目设置,全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大类。全省民族运动会常设竞赛项目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常设竞赛项目(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马术、民族健身操等)中选取,省民宗委、省体育局综合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实际、承办单位办赛条件等因素,确定当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数量。具体项目设置以该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为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