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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托育机构违规招收3岁以上儿童应当由谁处罚?

应当由教育部门查处

依据

理由及依据: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综上:《计划生育法》授与卫健委主管职责仅限于“托育机构”(3岁以下);但若“托育机构”违反规定规模招收3岁以上儿童教学,属无证幼儿园教学,属教育局查处。如同学校虽属教育部门主管,但学校医务室违规开展诊疗活动,即属卫生负责查处。

所以,虽然卫健委备案同意设置了“托育机构”,但若“托育机构”规模招收3岁以上儿童开展“幼儿园”教学,则依法应当由教育局查处。

另外注意:虽然《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处处罚,但这里明确规定了是“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例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专门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是专门适用于托育机构的。而托育机构违规招收3岁以上儿童教学,显然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适用前提条件,即不是“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因此不能由卫生依据《计划生育法》查处,而应当由教育部门依照相关法规按无证开展教学服务查处。

石滨:主任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蓝盾书屋”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