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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9月11日至15日)是

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 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联合发布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和

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其中两起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某、任某、曹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设计出加气机控制器,相关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防泄露,该公司在员工手册、劳工合同中均有保密规定,对技术资料的保管、借阅也制定了相应规范。2014年,被告人杨某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辞职后创立被告单位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加气设备,并担任总经理,掌握经营决策权。2015年,曾在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任某加入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6年5月,杨某、任某得知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被告人曹某掌握有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以高薪吸引曹某辞职并加入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研发加气机控制器。同年7月,经杨某、任某指使,曹某参照在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工作时拷贝及掌握的技术信息设计出加气机控制器。同年9月,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始生产曹某设计的加气机控制器,对外销售302台。经审计,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前述产品获利10828511.55元,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同期销售302台同类型或相类似产品的利润为16386903.32元。经鉴定,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加气机控制器所示14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曹某参照前述技术信息设计出的加气机控制器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14个技术信息相比,11个构成相同,2个构成实质相同;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曹某的设计生产并销售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14个技术信息相比,8个构成相同,4个构成实质相同。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任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828511.55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杨某等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公知性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适当性标准,针对性解决了被侵犯商业秘密仅涉及核心部件时损失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难题,最终确定被告单位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被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的核心技术部件系产品整机绝对利润来源,对外亦是以产品整机形式一体销售的情况下,突破商业秘密涉及范围的实体限制,将产品整机利润作为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认定依据,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损失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亦对打击同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重庆佳思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被告陈某某系原告重庆佳思奇网络科技有公司(以下简称“佳思奇公司”)的员工。被告工作岗位为“商务”,需要接触原告公司系统总后台账号及密码。原告认为其公司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的客户信息是其商业秘密;原告系统总后台的客户信息是由原告员工通过小红书、抖音等网络渠道发帖或跟帖收集潜在的整形客户,然后员工私信客户索要电话、询问意向项目,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录入到系统。原告公司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有多条客户信息,原告举示了其中5条系统客户信息,认为被告将原告的系统客户信息窃取后以第三方公司唯美荟公司的名义促成客户与医院签订合同。被告陈述该5条信息系其自有信息,被告先向原告公司提供该客户信息,原告公司未能成功交易,被告再将该客户信息用于其他第三方平台,但无法举证证明该信息为被告自有信息。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系统总后台客户信息是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的,并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原告是该系统总后台客户信息的经营主体,有权对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主张权利。被告违反权利人即原告有关保守系统总后台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对系统总后台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没有交易或使用的客户名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今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依法保护数据时代下企业通过网络手段获取的意向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企业员工合法、规范履职,具有较强的法治教育价值。

以上两个案例对“侵犯核心技术部件是否可以将产品整机利润作为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认定依据”“没有交易或使用的客户名单是否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等问题进行了清晰、明确地判定,对同类案例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来源:中国工商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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