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永城市医疗保险纳入商丘市市级统筹,与商丘市各县市区成为一个统筹区,所有医保政策按商丘市统一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的申请

(一)认定机构:目前我市已将门诊慢性病认定下放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请、审核、认定。

(二)申请资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近期1寸照片2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两年内住院病历资料、检查资料、《商丘市门诊慢性病鉴定表》。

二、待遇保障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按甲类90%、乙类80%,居民医保按甲类80%、乙类7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限额管理,病种最多备案一个,2023年12月31日前城乡居民备案两个病种的参保群众继续享受待遇,2024年度新增备案病种按新政策执行。

三、就医管理

(一)享受门诊慢性病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门诊慢性病相关待遇政策。

(二)纳入全市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特定药品病种范围。

(三)定点变更。就诊医院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四、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其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

(二)使用与申报病种无关药品及诊疗项目的;

(三)使用不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超剂量用药的;

(四)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超出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药品的;

(五)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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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政策由永城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和商丘市有关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

来源:永城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