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存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出版卑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出版卑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卑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出版卑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卑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出版卑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卑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一般出于民族偏见、取笑、猎奇等目的,如果是为激起民族仇恨、民族卑视的目的而进行煽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卑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卑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法释[1998]30号
第七条 出版刊载卑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峻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卑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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