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借贷将孩子名下房产抵押出去,孩子成年后能否主张抵押无效?江苏省就发生这样一起案例,法院是如何判定的?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某年1月6日,陈先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楚某借款480万元,并承诺同月20日归还。陈先生父母、妻子为其提供担保。同年6月,因陈先生一直未能偿还上述债务,楚某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小额贷款公司,约定两年内归还。
同时,仍由陈某父母及妻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将陈某父亲及陈某14岁儿子小明按份共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随后,陈先生和妻子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家庭生活需要,故将案涉房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抵押贷款,此款用于小明,并未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直至六年后,已严重超出约定还款期限,陈某仍未能还清借款。最终,小额贷款公司将陈某及其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小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关于自己部分的房产,抵押权不能成立,并明确表示自己对房屋抵押不同意也不追认。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指出
首先,《民法典》第35条确实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除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抵押行为的高风险性,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只要足以证明该抵押行为确系为子女利益而实施,则可认定为代理行为有效。
其次,发生代理行为时小明未满14周岁,没有收入来源,其所得房产份额系其家人赠与。并且,小明的父母以案涉房产对外设立抵押,主观上是为了使家庭生活得到改善,为小明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健康有利的环境,可认定为子女利益得到了保障。除此之外,小明在成年后并未主动提起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诉,只是消极抗辩,其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该抵押权的效力。故,陈先生和妻子代理小明抵押房产的行为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陈先生的父母、妻子对其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对抵押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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