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也叫单门独院,单门独户,独门独户,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

网友咨询:

自建房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农村自建房建设应当先设计后建造,符合国家及各省农村自建住房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要求,满足村民居住需求。建房人是农村自建房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对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承担法律责任。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揽农村自建房建设业务,并与承揽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农民自建房不准修建高层房屋。可建设层数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律师补充:

自建房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自建房屋,严重影响村庄、乡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乡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自建房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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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颖律师简介

郝颖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余年,承办过大量民商刑案件,有较丰富的诉讼经验。具有律师、建造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建筑工程法务师资格。认真负责,专业高效,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