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单位会为其

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

当员工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发生意外事故时,

用人单位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减轻其对员工的赔偿压力。

但当员工意外身故于家中,

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

广西合山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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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建材公司雇佣退休人员孙某(化名)负责该公司车辆运输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工作地点为来宾市,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制。

2022年10月,建材公司为孙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载明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时,保险公司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2023年2月20日晚,孙某外出处理建材公司车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于21日凌晨返回家中后,仍继续在公司微信业务群汇报交通事故情况,并通过微信语音与同事对话,直至2时5分时,另一同事通过微信语音与其对话,未得到回复。21日下午,孙某家人发现孙某已死亡。

孙某死亡后,建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建材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合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合山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公司在保险公司处为孙某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中孙某系退休人员,于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定、原因不明,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孙某死亡前受建材公司指派处理公司车辆交通事故事宜至第二日凌晨,返回家中后仍继续从事收尾工作。故法院认定孙某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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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规定扩大了工伤范围,目的是最大限度保障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工伤的认定并不是只能机械适用法条。本案中,尽管孙某连续工作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优势,无法得出孙某工作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亦无法排除。所以法院认定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转自“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