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虽是看似简单的动作,但由于开车门不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屡见不鲜。某日,出租车司机刘某某驾驶车辆载着乘客李某到达目的地后将车停靠在路边,李某开车门下车时,刘某某未提醒李某注意后方来车,李某也未主动确认后方情况就直接开门下车,正撞上骑摩托车的张某,致其撞上车门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对路面动态观察疏忽,未能确保安全,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经多次沟通协商,几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张某就将刘某某、李某和肇事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只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肇事车辆的赔偿责任,对于乘客李某的责任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对乘客的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