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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福、曾某荣

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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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初,被告人汤某福分别向汤某增等人购买了位于明溪县罗翠村下洋小组山场的杉木。之后,汤某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被告人曾某荣到上述山场和汤某福的父亲种植杉木的山场,现场给曾某荣指定需要采伐的杉木。曾某荣没有向汤某福询问、核实是否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遂按照汤某福的指定对杉木进行采伐、裁筒,获得人民币(下同)4000元。2021年3月20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杉木137根,并予以扣押,后明溪县公安局将上述杉木以17703元的价格变卖。2021年4月13日和4月17日,汤某福和曾某荣先后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又分别自愿退出违法所得45107.19元和4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某福、曾某荣自愿赔偿碳汇损失。二被告人分别向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86吨和34吨,用于赔偿碳汇损失,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已对上述购买的碳汇进行注销。同时,汤某福还提供位于明溪县城关乡罗翠村下洋(荒墩)林班(6)小班(11-1)面积约41亩的可采伐林地,自愿将该山林推迟五年申请采伐,以进一步赔偿被破坏的林业碳汇等损失。为禁止汤某福不履行承诺义务,提前申请采伐林木,且需继续管护该林地,明溪县法院据此向汤某福发出禁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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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裁判结果

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福、曾某荣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汤某福、曾某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购买碳汇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汤某福、曾某荣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汤某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曾某荣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汤某福、曾某荣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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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实施后,进一步创新探索通过“禁伐令+碳汇赔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首案。本案亮点在于,由于被告人汤某福、曾某荣滥伐的林木零散分布,无法进行原地补种复绿,也不具备异地补种复绿条件,且二被告人经济较为困难,明溪县法院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创造性通过“禁伐令+碳汇赔偿”方式,对受损的森林资源进行生态修复。通过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采伐林木的方式,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并结合购买并注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的方式,抵减因其滥伐行为造成的包括碳汇在内的生态功能损失。通过创新碳汇赔偿工作机制和举措,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替代性生态修复的可选择方式,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刘洋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