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16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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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排除妨害纠纷

张某系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1室的所有权人,黄某系该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的所有权人,该二人均居住在该栋楼的顶层。黄某在楼顶使用泡沫箱养花、种菜,并用砖、瓷砖在楼顶地面修建了花台,花台中填充泥土用于养花、种菜,此外,黄某还在楼顶修建了水槽,安装了水管,搭接了电线、电灯。

张某认为黄某的行为已经对其居住安全造成隐患,在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张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立即拆除楼顶所有设施。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所律师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涉及的楼顶为共有部分,并非被告黄某专有部分,对该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黄某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共有部分的范围,对其他业主造成了影响,且妨碍居民消防避难。

律师提醒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擅自对该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行使权利,更不能对共有部分造成损害进而妨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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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