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进行调整禁止或限制,同时强调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场所没有改变: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晋江市相关规定
为保护机场净空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晋江市于2008年11月20日发布《关于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在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街道和陈埭、西滨、安海、池店、永和、东石镇全部村(社区)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内严禁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泉州市《通告》同时细化燃放报批要求及违规处置:对燃放报批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通告》对燃放违规处置进行了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晋江应急管理
编辑:江梦娴
审核:雷焱、于升志、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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