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岳品瑜董晗萱)2024年1月1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针对近年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费业务需求逐渐增多的趋势,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跨境税收缴库退库业务范围扩大到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缴纳,以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同时明确了不同方式下跨境税费缴库退库的业务流程、账户使用方法、信息申报要求等,为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各币种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完善了制度依据。
《通知》明确,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
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此外,《通知》规定,跨境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以电子缴库方式(以下简称"TIPS方式")缴库;或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缴库。国库经收处如需通过TIPS方式将境外税费缴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TIPS。
《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进行指导,并依法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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