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0.法释[2014J11号)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本案案由是名誉权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6月27日4时18分以来,被告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不顾,不尽审查、核实职责,便一直在其TOM网首页“社会新闻”栏目内,用《变态医生针扎妻子下身几百人对其当街痛殴(图)》作新闻标题,登载、传播了侮辱、诽谤原告,有损原告名誉的新闻信息;而且•被告在登载该文章时'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还同时编配,使用了经过技术加工合成的原告肖像图片来有意丑化原告形象。

2005年8月18日6时6分,被告又在其TOM网首页“国内新闻”栏目内用《“无声”的折磨更伤人》作评述文章标题,登载有损原告名誉的虚假新闻信息。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也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导致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羊某某将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名誉权纠纷

(二)本案应由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是由被告的虚假网络宣传行为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法释〔1998〕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作m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台县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境内,为了查清案件事辖实,方便当事人,减少讼累,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所以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本案,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的关键事实是原告是否实施了摧残妻子的行为。要查清这一事实,只有在原告的住所地才便于查清。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存在诸多不方便,并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由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的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方便查清案件事实。

其次,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本案,更方便当事人。本案的原告是自然人,被告是网络公司,相比较,原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被告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应诉,比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应诉更方便一些,更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减少讼累。

再次,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本案,便于使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名誉,也称名声、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属于公民的精神性人格权利,其内容是公民享有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妨碍。良好的名誉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损害、影响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与社会竞争的条件。从原告起诉的事实来看,被告是网络公司,拥有网络媒体资源,可以发布信息影响社会舆论。如果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关于原告的文章是不实报道,就会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一定损害,而这种损害会在原告的生活圈子内造成实质影响。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审理本案,便于在原告住所地消除影响,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如果被告发布的报道属实,侵权不成立,则也可以在原告的生活圈子里,起到对原告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原告改正自己的错误,也可以达到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共同监督原告、教育其他公民的目的,同样也可以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本案,更有利于达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绳祖:《羊某某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争议案的指定管辖》,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7i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9-101页。